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超常规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快推动全省产业升级。
鼓励存量外资企业增资扩产,引导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做大外资增量,为全省利用外资大局多作贡献。
发挥省级政策资金撬动、引导和放大作用,在市、县(市、区)承诺的财政、土地、能源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基础上额外叠加支持。不得以省级资金抵顶市、县(市、区)应承担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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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资金安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包装项目套取资金等。享受政策的外资项目,一年内不得撤资或转内资。
对先进制造业、重大服务业、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总部等项目加大招引力度,文件共提出6条举措。
加大先进制造业项目招引力度
对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省级财政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3%的比例给予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对外资企业以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形式实施技术改造等,且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省级财政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3%的比例给予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加大重大服务业项目招引力度
对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省级财政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1%的比例给予奖补,政策有效期内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对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其他服务业外资项目,省级财政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7‰的比例给予奖补,政策有效期内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加大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项目招引力度
对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在浙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区域总部或外资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项目,经认定后,省级财政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3%的比例给予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总部位于中国境内的世界500强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加大产业基金对外资项目招引的支持力度
各地为招引落地重大外资项目进行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等建设,以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的,省级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融资贴息等支持。
发挥经济开发区等高能级平台作用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招引外资成绩突出的开发区等高能级平台进行通报表彰。各地要将表彰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开展“投资浙里”全球大招商年系列活动
加大赴境外招商引资洽谈力度,2023年全省组织赴境外招商团组不少于200个。
鼓励各地对“走出去”招商在出国批次、人员数量和经费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发挥并提升驻美国、日本、德国、新加坡等商务代表处作用。鼓励支持各地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外资企业聚集地和招商引资重点区域开展招商推介活动。
此外,还提出了在能源、环保等要素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开展在浙外资企业高层次人才关心关爱行动等一系列保障工作。
对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在能源、环保等要素方面予以倾斜支持,争取国家保障用地。
为涉外企业引进的外籍人才提供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一口受理、同时发证”便利;为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申办永久居留便利。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视外资企业高层次人才对本地的贡献给予奖补。
对招商部门和团队的非公务员、非事业编制岗位,允许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
鼓励专业性招商中介、各类机构引进外资项目,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办法,对引进外资项目有较大贡献的机构进行奖补,提升招商活动市场化运作水平。
措施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2023—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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