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不管是从法律上,还是从感情上来说,夫妻关系都是人与人关系中最为亲密的关系之一,但当情感走到尽头,双方选择离婚时,彼此之间的财产分割将是双方最为挂心的一点,最常见的就是,本以为离婚时什么都分完了,结果,一个没注意或者对方隐瞒得太好,后知后觉地发现还有不少夫妻财产并没有分割。
这时,多得的那一方自然是希望别再来找我,可少得的那一方能不去找吗?不过问题是:找了之后,还能要回来吗?
一、离婚后发此案未分割财产的4种情况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情形一 :故意隐匿
我们举个例子,比如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了第三者,还在婚内给了第三者很多钱,或买了很贵的物品,或者男方把钱存到了妻子不知道的银行,或自己的亲戚、朋友名下。如果离婚后女方发现了这些情况,有权利要求分割这些财产。再比如,男方隐瞒了婚内的一些收入,离婚时女方压根不知道有这部分财产,当女方发现时,就可以要求分割这笔财产。需要强调一点,当遇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这部分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给对方。
情形二:遗漏财产
我们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些表述不准确,产生了歧义,双方就会自说自话。我们常见的一些表述有“双方再无其他财产争议”,这样的表述就很容易产生歧义。财产在自己手里的一方会说,协议上已经写明了“双方再无其他财产”,说明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在谁手里归谁,所以才约定的再无其他财产。而财产不在自己手上的一方会认为,财产明明没有分,因为离婚协议里只字未提。因此这样的离婚协议很容易产生争议。离婚是人生中很重大的事情,一定要考虑周全,离婚的目的本来是把彼此从旧的生活中解脱出来,但如果离婚协议签的不好,反倒会让我们的新生活蒙上阴影。
情形三:假戏真做
假戏真做的离婚,导致财产分割不清。小付和小何2013年结婚,两人有共同房产一套,股票、存款若干,还想购置第二套房产,但因所在城市的限购房产政策,购置第二套房成本较高。为规避政府政策,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假离婚。
由于只是装样子,离婚协议中只对房产做了分割,归小付所有,其他财产没有分清楚,也被小付掌控。结果,小付假戏真做,拒绝复婚。小何被分走的财产还能要回来吗?
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办的所谓的“假离婚”,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离婚都是真实的,有效的,但由于是假戏真作,所以很多财产在离婚时都没有分清楚,或没有分公平,因此就遗留下很多问题和争议,这也属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只能按照各自的主张进行举证,证明离婚时的财产分的到底公平不公平,清楚不清楚,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要一事一议了。
情形四:不具备分割条件
离婚时,双方都知道有这些财产,但都不想分割或当时不具备分割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婚内买了房子,但离婚时房产证没办下来。有时,民政部门可能不允许将这样的房子作为共同财产写到离婚协议中。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法院也不负责分割这样的房子。所以,只能等房产证办下来之后再分割。
二是虽然双方都知道有这套房子,也有房产证,但谁都没有钱支付给对方。
所以,只能等有能力给对方钱的时候再分割。对此,双方可以协商分割方案,但可能会出现一方想分割而另一方不想分割的情况,或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
二、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
离婚时有财产未处理或难以处理,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需要处理,处理原则应与离婚时其他财产的处理原则一致。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应遵循离婚案件中财产处理的一般原则,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妇女、子女和无过错方原则对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一方存在恶意隐藏、转移财产等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
1、是否已处理
大家知道离婚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一般而言,诉讼离婚对于财产的分割较为明确,除没有查明或者不具备分割条件的外,很少会出现漏分的情况。存在争议的主要是协议离婚。因为法律知识欠缺,很多当时人凭自己想法随意起草离婚协议或者是完全按照民政局的模板,结果因为表述不清双方在离婚后产生纠纷。
前短时间,我们办过一个案子,男方和女方协议离婚,本来起草好了3页的离婚协议,房产、存款、理财、股票都说的很清楚。但是到了民政局 ,工作人员要求必须使用民政局的模板填写。民政局模板只有银行存款,并没有理财、股票。所以当事人就没有把理财、股票写进去。男方认为理财和股票实际上已经分割过了,因为可以随时变现,应该属于银行存款的一部分,并且双方在离婚时就对此事项已经谈好男方名下的理财和股票属于男方个人所有,男方额外给女方200万的补偿。而女方则认为应该严格按照离婚协议字面意思理解,理财和股票不属于银行存款,并没有分割。法官也很头痛,双方各自有各自的道理,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
所以,为避免纠纷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对婚内的财产如何分割,不但要谈清楚,还要表述清楚,最好是请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代为起草。
另外,关于财产是否已经分割,争议比较大的往往是在兜底条款。如果兜底条款中写明,其他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另一方却认为该财产是被隐匿的,自己不知情怎么办?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首先会查明在签订协议时当事人对涉案财产到底是不是知情,这个不是嘴上说的,是需要按照举证责任举证证明的,一般是由原告方来举证。如果请求分割财产一方能够证明自己不知情,一般应当认定兜底条款中不包含该财产。
2、产权是否明晰
离婚后如果发现未分配的财产,首先,我们要看一下这个财产是在对方名下还是在别人名下?如果财产登记在别人名下,先要取证,然后进行确权诉讼,确认该财产过户到夫妻名下,然后才能分割。常见的情况有3种:
(1)房子登记在他人名下
比如我们在处理婚姻纠纷中经常遇到,自己在婚内购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父母名下或者小三名下,这种情况怎么办?
我们要先搜集该房子为借名买房的证据,比如房款支付的银行流水,购房合同,物业水电费缴费发票,房子由谁实际占有使用等。
另外,在进行确权要求过户时,还要结合当地的购房政策,如果不符合购房条件,可能法院只会对房子是否是借名买房做定性,并不会判决过户。不判决过户是不是就不能分割了呢?不是!还能怎么办?你还可以要求对方按照房子一般的价值进行现金补偿。
(2)股权由他人代持
股权代持也是常见的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一般很难发现,除非能够找到他们的代持协议原件,否则即使知道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从证据层面也很难证实。我们就曾经做过一个很有趣的案件,股权代持双方因为产生了矛盾在法院打官司,我们的委托人很偶然在法院发现了这么一起诉讼,不但知道前夫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而且所有的证据在股权代持纠纷案件中均已经提交给了法庭,所以很顺利的坐实了股权代持的事实。
然而,大部分人是没有这么幸运的,能取到的证据最多也就是出资时的银行流水,这与证明股权代持还相去甚远,如证明不了股权代持,起码可以将出资做个定性,如果对方说是借款,那么起码可以将该笔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是否为假戏真做
因为房产限购政策,很多夫妻为了买房会选择假离婚。我再强调一下,法律上只有真离婚,没有假离婚。我们经常遇到假离婚变成真离婚的案件。
男女双方为了给孩子购买学区房办理了假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 女方需支付补偿款300万元给男方。离婚后女方给了男方300万,男方用该笔钱支付了购房款。购房后女方催促男方复婚,男方不同意。后女方只能起诉男方,称双方离婚系为购买学区房的“假离婚”,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判令男方返还300万元。请问这个案子法院能不能支持?
如果女方想要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须要证明,男方是用欺诈的手段骗女方签订的该离婚协议,否则,法院就不会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部分的约定。法院会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的财产状况,综合考虑当时的约定是不是公平合理,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套房子价值约600万,该房子给了女方,女方补偿给男方300万,这就很合理,法院不会支持女方的请求。如果双方有2套房子,价值相当,且各自一套,总共就这300万的存款,全部给了男方,这就不合理,再结合其他证据,法院就会判决撤销原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割,并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4、如何确定分割比例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需要分割的财产之所以在离婚时未作处理,部分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另一方在离婚时由于取证等原因未能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类离婚后财产分割应遵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原则。另一种情形是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此类离婚后财产分割该方可予以少分或不分。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1、隐藏,知道后3年。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遗漏,知道后3年。
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
3、假戏真做,诉讼时效1年
假离婚变真离婚,其实质是一方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另一方签署离婚协议。或者,开始时没有欺骗,后来确实不想复婚了,但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并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4、不具备分割条件,无限制
不具备分割条件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未拿到房产证的房子等其他产权暂不明晰或有争议的财产,在进行产权确认,具备分割条件时,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分割。然而,对此有无诉讼时效的限制呢?是在具备分割条件3年后必须提出吗?
对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我认为,这些财产原则上属于双方共同所有,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限制。
关键词: